弘诚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(8)
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(节选)
(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〉的决定》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)
(一)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(二)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。
(三)各单位应当建立、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:
(四)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、经办人员、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,并相互分离、相互制约;
(五)重大对外投资、资产处置、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、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;
(六)财产清查的范围、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;
(七)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。